临床试验招募免费治疗PD1CTLA4治疗宫颈癌临床试验药物名称:PD-1联合CTLA-4,CTLA-4可帮助激活和增殖T细胞,而PD-1帮助现有的T细胞发现肿瘤,两种药物形成协同反应.
一线含铂方案治疗期间或结束之后出现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 对于接受过含铂新辅助/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受试者,如果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则被视为已接受一线治疗;
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治疗线 线,并且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发生经影像学确认的疾病进展。
6)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7)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诊断为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存档的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约10张 (如经医学监查人员批准,宫颈癌临床试验 可提供至少5张)未染色的FFPE 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细针穿刺活检的样本、或者钻取活检须肿瘤组织足以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胸腔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样本的骨病变则不可接受。用于新鲜活检的肿瘤病变不应该作为RECIST v1.1靶病灶, 除非没有其他病变适合活检。对于II期队列 A受试者,如果无法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标本, 除非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进行新鲜活检存在很大风险, 须与医学监查人员讨论,可以豁免采集组织标本。
a)血液学(标准是不得在开始研究治疗的7天内接受输血或需要持续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由研究者判定):
d)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率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 ×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 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 和 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9) 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这种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主治医生讨论。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
2)除受试者在入组研究时患有的肿瘤外,在之前2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局部可治愈癌症(表现为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临床实验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3)既往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或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
5)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
6)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或根治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免疫治疗。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允许在首次用药前至少2周完成,并且没有
7)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例如 ICOS 或激动剂(如 CD40、CD137、GITR、OX40 等)。
8)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无症状或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
9)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无法吞咽、炎症性肠病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10)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 10 mg/日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未超过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的用量未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1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如开放性活检、严重创伤等)。注: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由研究者决定)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之前完成。
14)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如果胃肠道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手术切除了,可允许入组)。
15)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该病有症状或可能妨碍可疑的与药物相关肺毒性的发现或管理。
16)已知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病史。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7)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19)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DNA超过500 IU/mL的HBV携带者、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 500 IU/mL),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对于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在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
21)已知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 软脑膜疾病或活动性脑转移。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
1)既往未经治疗, 且无症状(如无神经功能障碍、宫颈癌临床试验癫痫或其它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和体征;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
2) 已经接受治疗并达到无症状; 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2 周;影像学证据显示筛选时的脑部影像与之前上次脑部影像显示至少 4 周内无转移进展;如缺乏 4 周间隔的影像学检查,需距首次给药前临床稳定至少 4 周,并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决定是否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4)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
在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3或4级);
26)既往抗癌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NCI CTCAE v5.0)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8)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34)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北京/广州/上海/福州/蚌埠/郑州/南京/杭州/深圳/长沙/贵阳/银川//西安/武汉/济南/洛阳/哈尔滨/兰州/南昌/长春(患者可就近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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