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免费临床】乳腺癌和卵巢癌等晚期实体瘤临床试验:QLS12004片
QLS12004是齐鲁制药自主研发的一种创新型小分子药物,用于治疗包括晚期乳腺癌在内的恶性实体瘤。
乳腺癌是严重威胁全世界女性健康的第一大恶性肿瘤,虽然已上市的CDK4/6抑制剂为晚期HR+患者带来了较好的临床效益,但CDK4/6抑制剂在临床中所面临的耐药等问题仍亟待解决。齐鲁制药在QLS12004的开发研究中,针对临床未满足需求,注重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研究,在早期分子构建中进行差异化设计,并在临床前研究中开展了大量的体内外验证工作,结果显示,QLS12004展现出了非常好的肿瘤抑制作用。
QLS12004片的规格:5mg/片、20mg/片;用法用量:5mg、10mg、20mg、40mg、80mg、120mg、180mg,共7个剂量组,口服,空腹服用,每天1次;用药时程:每21天一个用药周期进行长期治疗。
5、剂量递增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优先纳入晚期/转移性HR+/HER2-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
剂量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既往CDK4/6抑制剂联合内分泌治疗失败的HR+/HER2-晚期乳腺癌。
6、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版(v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递增阶段)或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
7、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 /L;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的患者,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50mL/min;总胆红素≤1.5×ULN;AST和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其他AE中恢复(即≤1级,根据NCI-CTCAE v5.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淋巴细胞减少症。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受试者,在经申办方和研究者讨论和批准后,方可入组。
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单克隆抗体等抗肿瘤治疗,特殊情况如下:包括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包括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包括首次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基于细胞的治疗或抗肿瘤疫苗;对高肿瘤负荷的受试者,以预防试验过程中的溶瘤综合征为目的减少瘤负荷的治疗除外。
3、签署知情同意前存在有中枢神经(CNS)转移或有CNS受累的临床表现、有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的脊髓压迫。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有症状的CNS转移者经过治疗且稳定≥4周,并且已经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周。
4、有无法控制的渗出液或漏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患者,或存在胸腔积液500mL、心包积液100mL、腹腔积液≥1000mL 情况之一。
5、进入研究前5年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状癌等除外。
6卵巢癌临床试验、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强效或中效CYP3A4抑制剂、诱导剂或P-gp抑制剂(详见附录4)。
7、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患者;梅毒螺旋抗体阳性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者;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阳性者【注:若研究中心无法检测HCV-RNA,则HCV抗体阳性者就需要排除】。
8、进入研究前的6个月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出现以下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2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患者;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2导联心电图显示QT间期(QTcF)均值450ms(男性)或470ms(女性)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和心肌病等。
9、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等药物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0、已知异体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18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1、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并且使用过其他试验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天)不超过2周或不超过28天(半衰期3天)。
12、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且未从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5、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7、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哺乳期的女性研究期间可停止哺乳除外;研究期间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患者。
18、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监测和处理者。
20、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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