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负责海创药业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海创药业签订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海创药业业务情况,群康临床试验招募新药临床海创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临床试验招募对海创药业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2年上半年度海创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2年上半年度海创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或违背承诺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2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督导海创药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海创药业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海创药业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海创药业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海创药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海创药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2年上半年度,海创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上半年度,海创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上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海创药业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问题事项。
1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2年上半年度,海创药业未发生相关情况。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2年上半年度,海创药业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进行创新药的研发,尚未实现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2022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为14,787.04万元。公司持续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导致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不断增加。此外,公司由于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导致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大幅增加。公司的研发费用预计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公司未来产品上市后的商业化进展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未盈利状态预计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
由于药品审评审批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核心产品新药上市进程可能受到较大程度的延迟或无法获得上市批准;核心产品获批上市后,如在市场拓展、学术推广、医保覆盖等方面的进展未达预期,或团队招募及发展不达预期,则将影响公司未来的商业化能力,公司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持续亏损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将导致公司存在如下潜在风险: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
新药研发过程包括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新药申报等阶段,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影响因素多、风险高等特点。如公司临床前研究项目无法获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阶段项目未能按计划推进、临床试验阶段项目结果不达预期、申报生产阶段未获批准等,可能导致公司药物研发项目进展放缓,乃至研发失败的风险。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实行药品注册制,禁止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药品注册流程程序复杂、耗时长、不确定性大,且近年来药品审批注册的政策不断发生变化,注册要求也不断提高。在提交新药注册申请后,监管部门可能会不认可临床试验相关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临床试验的执行过程等;审批政策要求可能会出现变化导致研究结果不足以支持相关药品获批上市;监管部门对新药注册的审评力度和审批速度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等。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在研药品在申请上市阶段均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照预期时间通过审评审批甚至无法通过审评审批,从而影响公司在研药品实现商业化的进度及预期,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后果。
创新药物研发受人类对现有各类疾病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疾病的治疗需求影响,需要医药研发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来共同推动。近年来生命科学和药物研究手段日新月异,未来有可能在公司药物治疗领域内诞生更具竞争优势的创新药物,取代公司在研药物,成为治疗诸如癌症、代谢类等病症的首选药物。这将会带来技术升级迭代风险,对公司新药研发产生重大冲击。
技术人才储备是药品研发和经营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高度重视核心技术人员发掘培养,为了吸引及稳定人才队伍,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更高薪酬、进行股权激励及其他福利,有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目前企业间技术人才的争夺十分激烈,如果公司的核心人员出现流失以及相关技术泄密可能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战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进展最快的核心产品HC-1119属于AR抑制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有AR抑制剂同类药物在国内获批上市销售,并有多个同类药物处于不同的临床试验阶段。HC-1119获批上市销售后,不仅面临与上述品种的直接竞争,未来还将与原研品种各自化合物专利到期后的仿制药展开竞争。相比HC-1119,已上市产品在市场推广、已纳入医保、医生用药习惯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可能将加大公司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难度。此外,若HC-1119的临床进展和审批进度落后于其他竞品,或公司无法建立有效的商业化销售团队或委托专业的商业化团队进行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用药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药品的质量和最终疗效取决于原材料采购、制剂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任一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不排除未来仍有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给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临床药品注册批件等许可证或执照,该等文件均有一定的有效期。虽然公司核心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证照,但当公司取得上述证照且上述有效期满后,届时公司需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及评估,以延续上述文件的有效期。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产品的再注册批件,或未能在相关执照、认证或者登记有限期届满时换领新证或变更登记,届时公司将不能继续生产有关产品,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全球范围内人类的日常生活、医院正常运营等方面均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许多病患担心前往医院就诊时不慎受到感染,部分癌症患者的就诊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可能对公司已开展和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患者随访、试验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使得全球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从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研发、境外临床试验等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在研药物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在临床开发、注册审批、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良好,但如公司无法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取得盈利或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营运支出,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公司的研发项目,影响在研药品的商业化进度,从而对公司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促使员工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公司设立了海创同力、Hinova LLC等多个员工持股平台,并进行了多次股权激励,导致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大幅增加。尽管股权激励有助于稳定人员结构以及留住核心人才,但股权激励可能导致当期股份支付金额较大,从而对当期及未来几年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作为创新药研发企业,公司未来可能推出新的股权激励安排,如公司后续实施新的股权激励安排将继续产生新的股权激励费用,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医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与人民生命健康高度相关。新药临床医药产业亦因此长期处于强监管状态,其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医药行业实施严格监管。
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医药行业政策亦将不断调整、优化,医疗卫生市场政策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疗体制政策变化和医药行业监管规则,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国家药价谈判、医保目录调整和带量采购等政策的相继出台,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来上市药品可能面临降价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药品收入造成潜在负面影响。
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可由社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因此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更具市场竞争力。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且越来越注重药品的临床治疗价值。公司研发的新药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争取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但公司无法确保产品能够进入医保目录,也无法保证医保报销水平,亦无法保证进入医保后降价幅度。如公司开发的产品上市后未被列入目录,或列入医保目录后被调出目录,则可能导致相应产品或适应症的销售不能快速放量增长或者销售额出现波动。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93 -2.18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08 -17.29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进度持续推进,无产品销售收入,尚未实现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787.0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净利润为-16,399.49万元,同期基本持平。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874.90万元,经营现金净流出同比增加 6,756.59万元,主要系本报告期内支付在研项目权益转让费用2,800.44万元及人员增加、研发支出增加等各项开支持续增加所致。
报告期末总资产183,598.42万元,较期初增加86.90%;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68,916.83万元,较期初增加114.15%,主要系报告期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7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3亿元,扣减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95亿元流入增加所致。
公司核心竞争力在于创新药物的研发能力,凭借研发团队多年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积累搭建了一套从创新药物早期发现到临床开发的成熟高效药物开发体系,能够在靶点发现与验证、先导化合物发现、药物分子设计、化学合成工艺及制剂开发和临床方案设计及开发等方面提升公司在研产品的成功率并且缩短药品研发周期。
公司富有创造性和全球视野的核心技术团队凝聚技术优势在肿瘤和代谢性疾病领域重点布局,重点搭建了氘代药物研发平台、PROTAC靶向蛋白降解技术平台、靶向药物发现与验证平台与先导化合物优化筛选平台,形成了较强的研发优势和丰富的技术储备。公司凭借自主创新和技术积累搭建了一套从创新药物早期发现到临床开发的成熟高效技术体系,能够在靶点发现与验证、先导化合物发现、药物分子设计、化学合成工艺及制剂开发和临床方案设计及开发等方面提升公司在研产品的成功率并且缩短药品研发周期。
作为一项全球领先的新药开发技术,氘代技术利用氘-碳键远较氢-碳键稳定的化学物理特性,通过将待研化合物分子特定代谢位点的氢-碳键改为氘-碳键,从而可能获得药效更优、和/或药代性质更佳、和/或不良反应发生率更低的专利新化合物,并有效地提高新药开发的成功率。公司氘代药物研发平台具备覆盖氘代药物发现、氘代位点选择、氘代药物设计、优化与工艺研究等全部氘代药物开发环节的全链能力,公司研发团队在氘代药物立项、筛选及临床路径开发上具备丰富的经验及国际竞争优势。基于此技术平台,公司已布局拥有HC-1119、HP530等多项重大创新药物,其中HC-1119的中国 III期临床试验研究于2022年6月经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对临床结果审核后判定试验达到方案预设的主要研究终点,并已于近期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递交了中国上市前的沟通交流申请。
PROTAC技术利用双功能小分子靶向降解目标蛋白,被认为是生物医药领域的革命性技术,可靶向不可成药靶点及解决药物耐药性问题。2022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将包括PROTAC靶向蛋白降解技术在内的核心前沿药物技术列为重点发展项目。公司2016年开始进行PROTAC药物研发,整合了生物学、药物化学、计算化学等学科,在解决行业难题PROTAC分子“化合物稳定性”、“口服生物利用度”、PK及CMC研发方面有丰富的技术经验积累。目前该平台已有多个在研品种,其中HP518正在澳大利亚开展临床 I期试验,并于2022年1月实现首例患者入组,目前正在按计划顺利推进剂量爬坡试验。该产品是国内首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口服AR PROTAC在研药物。国外同靶点、同作用机制品种最快的正处于临床II期。公司也正在开展HP518美国IND申报工作。
靶向药物发现与验证平台和先导化合物优化筛选平台是公司共享研发基础平台。公司构建了一套多方位的药物项目评价体系和以生物学、药物化学、临床研究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用以选择最合适的项目进行研发,从临床需求出发全方位评估和验证靶点并进一步优化先导化合物的靶标特异性、选择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等特性,进而得到具备最佳性质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平台主要包括以下研究能力:未满足的临床需求评估能力;评估临床开发的可行性;生物学研究及化合物筛选能力;动物模型和临床上的概念验证能力;评估产品竞争性;评估商业上的可行性;先导化合物的发现和验证能力;先导化合物筛选能力;先导化合物优化能力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申请217项发明专利,其中70项已获专利授权,包括中国授权38项和境外授权32项,专利覆盖新药结构通式、晶型、制备工艺、用途、制剂配方等,为公司产品提供充分的和长生命周期的专利保护。报告期内获得的知识产权列表具体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33,5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减: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包括置换预先投入金额) 311,244,013.60
其中:创新药研发项目(包括置换预先投入金额) 260,658,010.94
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包括置换预先投入金额) 37,968,852.0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3578 43,118,653.33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相较于2021年12月31日无变化,海创药业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权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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