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关节临床试验基本要求(草案)doc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件虽然为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及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是不会限制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企业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工作,它是一个动态的文件,随着人工关节技术的发展、提高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等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1、所有因终末期关节疾患பைடு நூலகம்要施行人工关节置换且无植入禁忌者;
(九)、不良反应的预测及应当采用的措施:结合术后临床评价指标参照有关关节外科治疗原则执行。
(三)、列出试验组数据结果在出血率、深静脉血栓率、感染率等不良事件总事件发生率关节炎临床试验。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分析所有并发症,并说明所用分析方法的原理。
(五)、试验组数据结果中因人工关节假体材料和设计所导致的不良事件发生率应为零。
该临床试验基本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与北京协和医院联合起草。
5、人工关节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该设立同类已在中国注册的并在国内市场年应用量超过500例以上的产品为对照组,将上述评价指标与之进行对比。
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定为12个月,指人工关节植入术后的观察时间因为人工关节植入体内后第一年的并发症发生率较以后要高,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产品近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分析疗效和无并发症率;列出所有治愈例数、没有并发症的例数、有并发症的例数,并发症包括但不局限于松动、疼痛、下肢不等长。
1、临床试验单位应该包括至少2家具有国家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医疗机构;试验单位分布最好要包括南北方地域;试验单位不应包括参与产品研制人员所在单位。
2、与实施者合作的临床试验负责人应该具有关节外科专业经验,并与实施者在组织、实施和监查临床试验方面负有同样责任。
(三)总体设计中应该根据科学的安全有效的原则确定临床评价指标和停止临床试验的界定标准。
1、实施者按临床评价标准总结各项数据结果,提出报告,阐述结论,同时提供全部临床受验病例的原始数据接受复核;
2、对全部数据结果应用合理统计学方法重新核准;并对全部受试验病例中不少于1/3者进行评价标准数据的抽查,被抽查者随机确定,X光检查结果复核时,被抽查者数据复核要遵循“双盲”原则关节炎临床试验。
1、人工关节临床试验应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有关原则及要求。
2、依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总体原则以及人工关节临床试验的特点,本基本要求的原则是对人工关节临床试验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临床评价指标提出的具体临床评价基本原则,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带有专业性特点的具体补充。
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该遵循的原则、试验方案、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而制订出的基本要求,用以指导人工关节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工关节是指关节的人工替代物,依据应用部位不同暂分为人工髋关节和人工膝关节二类。
(四)、临床评价标准按照人工髋关节和人工膝关节不同必须至少包括如下临床评价指标。
临床试验例数应该按髋关节和膝关节部位分别确定:考虑目前国内关节病变病种的分布,髋关节病例选择应包括骨关节炎、股骨头坏死、髋关节发育不良、类风湿关节炎、股骨颈骨折等;膝关节病例选择应包括骨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创伤性关节炎等。髋关节和膝关节的每一病变部位依照上述病种选择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例数、评价指标符合统计学要求。试验组均应完全得到随访。
4、术前相关疾病的诊断,术中诊断,手术过程包括手术入路、固定技术、骨水泥技术,手术并发症;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zhuanqianla.cn/diguojianzhan/2024-02-05/6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