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节炎临床试验IBI112(picankibart)是由信达生物自主研发的重组抗白介素23(IL-23)p19亚基抗体注射液。它能够特异性结合IL-23p19亚基,通过阻止IL-23与细胞表面受体结合,阻断IL-23受体介导信号通路发挥抗炎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药与上市药物特诺雅(古塞奇尤单抗)、skyrizi(利生奇珠单抗)同原理。
临床前数据显示,IBI112靶点明确,作用机制清楚,抗炎症作用显著,并在I期临床研究中验证了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2022年8月,信达生物官网宣布,其重组抗白介素23p19亚基抗体注射液IBI112在中国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受试者中的一项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中达到主要终点。
研究结果显示,第16周,IBI112各剂量组受试者实现银屑病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PASI)改善≥90%(PASI90)的比例较安慰剂组均显著增高,达到主要终点。接受IBI112治疗可使52.0%~54.9%的受试者实现PASI90,实现PASI75和PASI100的受试者比例较安慰剂组也有显著增高(p值均小于0.001)。
在安全性方面,IBI112总体耐受性良好,较以往临床研究未发现新的安全信号。整体安全性特征与其他IL-23p19单抗药物相似。最常报告(发生率≥10%)的治疗期不良事件为上呼吸道感染,严重程度为轻中度。
IBI112的剂型:注射剂(预充式自动注射笔);规格:100mg:1ml/支;用法用量:皮下注射,每次给药200mg或100mg;用药时程:多次给药,给药至44周。
3、筛选和基线时斑块状银屑病累及的体表面积(BSA)≥10%,银屑病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PASI)≥12分,静态医师总体评分(sPGA)≥3分。
5、对试验目的充分了解,对试验药物的药理作用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基本了解;按赫尔辛基宣言精神,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诊断患有非斑块状银屑病之外的其他类型银屑病(点滴状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或红皮病型银屑病)。
2、诊断为药物诱导性银屑病(例如β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等引起的银屑病)。
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了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价的局部治疗药物(包括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维生素D3衍生物、维A酸类药、钙调磷酸抑制剂、角质促成剂及复方制剂等)。
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了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价的系统药物治疗(包括不限于甲氨蝶呤、环孢素、维A酸类、硫唑嘌呤、来氟米特、吗替麦考酚酯、柳氮磺吡啶、糖皮质激素、JAK抑制剂例如托法替布,巴瑞替尼,或用于治疗银屑病的中药或中成药)。
6、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或在药物5个半衰期内)接受了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包括不限于依那西普、英夫利西单抗、阿达木单抗)。
7、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或在药物5个半衰期内)接受了IL-17靶点的治疗(包括不限于司库奇尤单抗、依奇珠单抗等)。
9、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使用过银屑病光疗,和/或不愿意在研究期间避免持续日光暴晒和避免其他紫外线、有证据表明受试者有严重的、进行性的、未控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疾病、神经肌肉疾病、血液疾病、呼吸疾病、肝脏或消化疾病、泌尿疾病、神经或精神疾病。
11、筛选前6个月内有过机会性感染【如:带状疱疹(严重或复发型),活动性巨细胞病毒、卡氏肺囊虫、组织胞浆菌、曲霉菌、分枝杆菌等感染】。
12、已知有复发或慢性感染病史,曾患有慢性或反复发作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脏感染,慢性胸腔感染(如支气管扩张),反复发作的尿路感染,开放,引流或皮肤的感染性伤口。
13、有严重感染病史(例如脓毒血症、肺炎、肾盂肾炎),或在筛选前2个月内因感染住院或接受静脉抗生素治疗。
14、有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已成功切除并且5年内无复发转移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局部宫颈原位癌除外)。
,或筛选前5年内存在提示淋巴增生疾病的症状或体征,例如淋巴结和/或脾大。16、已知有活动性结核病史或临床表现疑似为结核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肺结核、淋巴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通过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和胸部正侧位片(X线)筛查受试者的结核状况,对无活动性结核症状和影像学结核证据的受试者若:IGRA检查结果阴性,符合入组资格;IGRA检查结果不确定,可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不确定者,不符合入组资格;IGRA检查结果阳性,可在给予不少于1个月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后再次筛选评估,若无结核症状且对结核药物耐受性良好者,且在研究期间愿意接受完整预防性抗结核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入组。
17、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2个月内接种过卡介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研究治疗后的12个月内接种卡介苗关节炎临床试验。
18、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细菌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研究治疗后的3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细菌疫苗。
19、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接受过试验性生物制剂治疗,或30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治疗,或在5个半衰期内的研究药物,或正在参加一项临床研究。
20、筛选期和基线期血常规和血生化检查结果满足下述情况: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血小板任意指标<正常下限(LLN),且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任意指标>2倍正常上限(ULN);肌酐(Cr)>ULN;如复查后达到方案要求的范围,亦可入组。
21、筛选时病毒检测结果,符合下述任意一条: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无成功治疗史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成功治疗定义为完成抗病毒治疗至少24周HCV RNA阴性;乙肝病毒(HBV)筛查至少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HBsAb )、乙肝核心抗体(HBcAb),以上三个指标的检查结果若: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时,若仅HBcAb阳性,需检测HBV DNA且检查结果呈阳性;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若经过正规梅毒治疗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滴度转阴者除外)。
22、筛选时具有以下有临床意义的12导联心电图(ECGs)异常:QTcF450ms、PR间期缩短或延迟、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预激综合征,长QT综合征;或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23、既往出现过严重药物、食物过敏反应者,和/或对试验药物或者其中成分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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